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法规,制定了这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收费行为。
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律所应考虑便民利民,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服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适用于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特定法律事务,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而其他如刑事案件、风险代理等,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需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度、委托人承受能力等因素。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除非特定情形,否则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服务费支付方式多样,计件、按标的额比例或计时收费,具体由合同规定。同时,律所必须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且必须提供合法票据。
若对收费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并替代之前的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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